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工作,稳定劳动关系。如果滞留湖北人员能够通过灵活办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应在滞留期间支付其正常工资;对其他难以提供正常劳动的滞留湖北人员,自2020年3月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月不低于北京市基本生活费二倍(1540元/月×2=3080元/月)标准,保障滞留湖北人员的日常生活。
按照该通知,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滞留湖北人员劳动合同,或退回滞留湖北的劳务派遣人员。对于滞留湖北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当顺延至滞留湖北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允许返京后,由双方协商处理。在工资收入方面,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滞留湖北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务。如果滞留湖北人员能够通过灵活办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务,或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的,以及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滞留在湖北的,用人单位应在滞留期间支付其正常工资。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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