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上午9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进行再审宣判,现场宣告张志超无罪。这一判决结果,意味着从2005年起蒙冤15年之久的张志超,重新获得了他的清白与自由,也意味着我国的冤错案件纠正工作,又向前迈出了来之不易的一步。
当年被警方指为一起强奸杀人案的首要嫌犯时,张志超只有15岁大,还是一个懵懂稚嫩的少年。而当他终于以无罪之身走出淄博中级人民法院时,已经过了“三十而立”,额头上也出现了岁月留下的皱纹。因为警方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失误,张志超背上了“杀人犯”的骂名,付出了可贵的自由,也失去了15年最美好的青春。这样的代价,是任何一个无罪的人都不该承受,也根本承受不起的。
冤错案件可以在事后得到纠正与平反,国家也会为无辜的受害者给予赔偿,但是,纠错与平反,无法抹平蒙冤者及其家人精神的伤痛,而再多的赔偿,也买不回蒙冤者一去不返的时光。从这个角度上看,每一起这样的案件,都是一个沉重的教训。这些蒙冤者的不幸遭遇,让公众意识到:我们绝不愿看到更多人蒙受如此沉重的冤屈,因此必须尽全力防止冤错案件再度发生。
张志超能在今天以无罪之身走出法院,不论是对他的家人而言,还是对社会而言,都是一件值得庆贺的好事。这一结果,连同此前被纠正的多起冤错案件,共同体现出了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司法纠错机制不断健全的过程。而与此同时,为了避免类似的悲剧在今后重演,我们也要认真回顾和反思这起冤错案件的原始定案过程,从中汲取经验与教训。
在张志超被认定为强奸杀人犯,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过程之中,法律的底线至少遭遇了三次“失守”,而造成这三次“失守”的原因,正是当地公、检、法机构有些急功近利的心态,以及罔顾法治精神的行为。
法律底线在这起案件中的第一次“失守”,发生在警方侦查阶段。当时,警方没有找到将犯罪嫌疑指向张志超的可靠物证,而张志超同学的证言,也证明了张志超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作案。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警方仍强行将张志超作为第一嫌疑人调查,并以一些方式促使张志超作出了对自己不利的口供,为之后的审判埋下了重要的隐患。
倘若“失守”的只有警方,事态倒也不至于失控——毕竟,尽管张志超在侦查阶段被警方认定为有罪,检方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其中的问题,而法院在庭审中也可以发现案件证据不足的事实。遗憾的是,一审检察院与法院并没有履行其对警方工作的监督与纠正职能,而是全盘接受了“张志超有罪”的警察调查结论。检方和法院的这种做法,让张志超失去了在入狱之前为自己洗脱罪名的可能,也让公、检、法三家之间的制约机制在本案中未能充分发挥效力。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15页。这份判决书以并不复杂的法理逻辑,粉碎了这起案件中不堪一击的所谓“证据链”,否定了地方法院此前对张志超作出的有罪判决。这说明,这起案件并没有多么神秘复杂。当时的办案人员,应该明白如此基本的法理,但最终却还是因为某些原因,未能恪守原则,造成了冤错案件。对此,广大公、检、法机构的公职人员还应引以为戒——破案固然重要,但决不能以突破法律底线、不顾法治原则为代价,否则,可能不仅抓不到真凶,还会对无辜者造成严重的伤害。
获得自由之后,张志超对记者说:“感觉头一次出来看到这个天,觉得天好大!”这句话里,寄托的是他对自由的热爱,也是他对未来的期待。我们希望张志超能在出狱之后为自己的人生闯出一片新天地,也期盼随着各个冤错案件得到平反,中国的法治进程能更上一层楼。
责任编辑:聂茵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