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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产法庭宣判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

发布时间:2019-12-12 10:32:0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最高法知民终14号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这是一起植物新品种权人蔡新光起诉超市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三红蜜柚果实的行为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要求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50万元的纠纷。原审法院没有支持蔡新光的诉讼请求,蔡新光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判决认定蔡新光关于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为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润平公司对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书辨法析理,对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审查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蔡新光虽然在此案件中没有胜诉,但二审判决明确的裁判规则,对植物新品种权人尤其是蔡新光的后续维权进行了很好的指引。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第一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为了解决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诉侵权果实是否为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合议庭立足植物新品种法律制度本身,认真详细进行分析,判决书阐述了通过繁殖材料保护品种的内在逻辑关系。同时,为充分发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审判职能,对长期困扰实践的所涉植物体既属于繁殖材料也属于收获材料,如何审查被诉侵权行为,如何认定行为性质梳理了规则,明确和统一了长期存在争议的裁判标准。

一、打击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保护育种家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

由于我国目前品种权法律制度保护的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对于既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也是收获材料的被诉侵权植物体,被诉侵权方往往抗辩行为所涉植物体是收获材料,试图逃避侵权指控。实践中通常以行为人在交易中的外在表示进行判断,不去审查分析交易的真实意图。对于未经过品种权人许可,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侵权方以其属于使用行为而非生产行为抗辩不侵权。如何认定该行为的性质,也是在实践长期存在不同认识,裁判标准不统一。

针对上述两种侵权认定中极为典型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二审判决明确,对于在侵权纠纷中所涉植物体既是繁殖材料也是收获材料的,应当审查销售者销售该繁殖材料的真实意图,即其意图是将该植物体作为繁殖材料销售还是作为收获材料销售;若使用者抗辩其属于使用行为而非生产行为的,应当审查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是将其直接用于消费还是将其用于繁殖授权品种。对于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种植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如何定性,明确了裁判规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应当认定是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行为。二审判决明确的裁判规则和审理思路,对目前仅以行为人购买或销售植物体的主观意图,以及忽略被诉侵权植物体繁殖特性,错误认定被诉侵权行为的裁判思路进行了纠正,加大了对植物新品种权人利益的保护。

二、采用专家辅助人及技术咨询等技术事实查明方式,放眼技术发展,为品种权保护范围的法律适用问题梳理规则体系。

本案判决立足于目前我国法律仅保护繁殖材料的立法实际,对本案被诉侵权果实是否为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基于蔡新光提出依据细胞全能性理论,对果实的汁胞是否认定为是繁殖材料,亦进行了分析。采用专家辅助人以及合议庭进行技术咨询等技术事实的查明方式,最终认定三红蜜柚果实的籽粒以及汁胞均不属于该品种繁殖材料的事实。

二审判决书对蜜柚果实是否为繁殖材料进行把脉会诊,系统梳理了繁殖材料法律适用问题的各个环节,为业界深入理解通过繁殖材料保护品种这一品种权保护制度的根基,提供了一份标杆判决。

责任编辑: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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