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陈佳鑫) 近日,周至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李某抢劫案获中院改判,二审撤销了原审认定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改判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周至县城一超市内趁董某选购商品时,用镊子盗走董某口袋内的现金200余元。董某发觉后,追赶至超市收银处,抓住李某的衣服,索要自己被盗的钱财。被告人李某不但不归还,还在董某的身上踹了几脚,掰开董某抓自己衣服的手后逃离。
2016年7月25日周至院将被告人李某以涉嫌抢劫罪起诉至周至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3日,县法院对该案做出宣判: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收到判决书后,周至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被被害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用脚蹬踹被害人,并将被害人的手掰开后逃离。李某对被害人故意实施的殴打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属于典型的“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不正确,造成量刑畸轻,决定依法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周至检察院抗诉意见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罪名确有错误,依法改判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责任编辑: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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