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事发地
曾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辱母杀人”案再起波澜。昨天上午9时,当年曾被刺伤的讨债人员严建军诉于欢一案,在于欢服刑的山东省聊城监狱开庭。严建军请求法院判令于欢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近20万元。
案件
讨债被刺获赔5万后再索赔
2016年4月14日,因不堪母亲被暴力催债者殴打侮辱,时年22岁的于欢将水果刀刺向了4名催债人,造成1死3伤。
严建军即被刺伤的讨债者之一。2016年11月17日,在聊城中院审理于欢涉嫌故意伤害案中,严建军提出了共计5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请求。聊城中院2017年2月17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于欢无期徒刑,赔偿严建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3443.47元。
之后,于欢对此提起刑事上诉,但严建军未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刺死一人行为系防卫过当,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而严建军也因为参与对于欢家人的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最终被判两年有期徒刑(至2019年3月14日)。
严建军服刑完毕后,2019年8月20日以自己因伤住院接受治疗、医药费用等各项损失为由,将于欢告上法庭,提起共计197466.82元的赔偿及诉讼请求。
原告
认为自己应该主张权利
10月29日8时30分,于欢代理律师殷清利、冠县法院法官、严建军先后来到聊城监狱狱政科。此次开庭,原告严建军并未聘请律师,被告于欢的姑姑于秀荣未获准进入监狱内。
上午9时许,严建军诉于欢一案在聊城监狱开庭。这是辱母案事发3年多后,严建军第一次见到于欢。
此前在于欢案件一审中,严建军曾提出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于欢赔偿5万多元,那么这次为何又一次提起民事诉讼呢?
开庭之前,严建军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这次诉讼主要为的就是医药费。一部分是之前有一张住院的医疗正式发票没找到,法院在审理中没有认定。现在自己找到了这张6.8万多元的发票。另一部分是最近一次手术的治疗费用。
“我该受的惩罚已经受了,已经认罪服法了,我该主张的权利是不是……” 严建军表示自己不懂法,但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在庭审中,严建军当庭出示了冠县医院和山东省立医院约12万元的票据。其认为自己身体免疫力严重下滑,身体机能退化严重,同时提出了精神损失2.8万元。严建军认为自己作为公民,过错已受惩罚,但享有的权利也要行使。
焦点
庭审围绕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于欢的代理律师殷清利告诉北青报记者,庭审焦点程序主要集中在严建军附带民事诉讼后能否再提民事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等。
殷清利表示,严建军对当时一审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没有提起上诉。这次又以同样理由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2016年11月,严建军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计50万元”,当时判决53443.47元。殷清利认为,庭审中严建军无法说明当时每项费用的具体数额及证据,所以应当认为此次主张的数据及所谓的后续治疗费用完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50万元范围之内。这样,如果严建军所诉的金额只要在50万元以内,均应视为重复诉讼。
此外,殷清利认为,严建军参与的讨债行为中,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不仅违法而且具有重大过错。对于于欢家人之前已向法院支付了8万余元赔偿款,其中包括严建军的5万余元,法官问询时,严建军予以确认。
据悉,在最后的法庭调解阶段,于欢表示不同意调解。此案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冠县法院未当庭宣判。
被告
被起诉是“始料未及”的
位于冠县城郊的源大工贸工厂距离聊城监狱53公里。北青报记者时隔两年后再次见到于欢姑姑于秀荣时,她已是满头花白。“于欢案事发后,这里就停了工。”昔日曾有五六十名工人的工厂,如今只剩于秀荣一人。于秀荣告诉北青报记者,三年多的时间都是她一个人看守厂房,半年前她才将其中一部分厂房租了出去。于秀荣表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年底就要出狱了,自己也能轻松些了。她说希望于欢和他爸爸早日出来,一家人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说起此次于欢被诉,于秀荣直言,“在里面服刑的还有告的,要不是他们,孩子(于欢)能到这里面来吗。”
于秀荣告诉北青报记者,自己每个月都会到监狱看望于欢一家。有个好消息是,监狱管理人员向她介绍,于欢在监狱表现良好,改造积极。
殷清利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于欢没有想到自己在监狱里还会再当被告。“他以为法院判决此事就完了,这个是始料未及。”据了解,在监狱里管教对于欢评价不错,前段时间让姑姑带给他些英语和文学书籍。“此案如果败诉,你会上诉吗?”当被问到这个问题时,于欢的回答是:“相信能赢,还没考虑到那么多。”
责任编辑: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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