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且合乎比例的惩戒,对于创设、维系和运作未成年人司法是必不可少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该成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建议修改相关的法律,予以严惩。保护未成年人很重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同样重要。”10月26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涉及两部涉未成年人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的建议,引发了社会热议。
未成年人司法也别忽视被害人感受
毋庸置疑,司法的光,要照到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身上,督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但如果只是选择性投射,而未及时有效回应受害者及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知、焦虑与质疑,则可能不符合司法比例性分配及实现原则,还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建构和运作。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有两套司法体系:一是面对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少年司法,强调矫正、教育、回归,但不排斥惩戒;二是针对未成年人较严重犯罪的刑事司法,比较重视抑制、打击、惩罚。目前我们的少年司法体系相对缺失,但正在构建中,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法修订,或许是个契机。
正是因为我们缺少相对独立运作的少年司法,导致部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因不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游离于刑事司法处分之外,司法实务也因缺乏明确上位法依据,无法及时、有效通过司法化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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