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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依法履职办理恶势力二审上诉案件

发布时间:2019-04-01 10:54:44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崔世超)  3月29日,原审被告人龚某宝、龚某品、朱某文等人恶势力寻衅滋事二审上诉案在旬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孝友依法出庭履职。

2013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 原审被告人龚某宝、龚某品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纠集人员无故殴打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催收借款,霸占他人财物,阻止他人商店正常营业,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且符合恶势力特征,依法判处被告人龚某宝、龚某品、朱某文三人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该院副检察长李孝友作为主办检察官,认真细致阅卷,全面深入了解案情,认真研究制定出庭预案,充分做好各项出庭准备工作。庭审中,李孝友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龚某宝、龚某品、朱某文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恶势力犯罪,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依法维持原判。同时结合本案对旁听人员进行了扫黑除恶法治教育,整个庭审活动紧凑有序,规范高效,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安康市检察机关始终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积极落实领导带头办理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为全市检察机关强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责任编辑:杨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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