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岛海关缉私局下属威海分局侦结移诉的王某某、翁某某等走私成品油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主犯被告人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万元;判处主犯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对马某某等五被告人依法认定为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数额及认罪态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至九年,罚金十万至三十万元不等。
据介绍,该案案情复杂、走私偷逃税额特别巨大,系近年来青岛海关查获的涉税案件中判罚刑期最高的案件。
根据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全国打私办联合开展打击成品油走私“春雷2016”专项行动部署,2016年8月26日,青岛海关缉私局与山东省海警总队在山东省乳山市联合开展“青岛利剑1606”专项行动,出动270余名警力,舰艇6艘,抓住犯罪嫌疑人在海上过驳走私成品油的准确时机,陆海联动、同步出击,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现场查扣走私油船4艘、走私成品油450余吨,成功打掉一个以福建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首的大规模走私成品油犯罪团伙。同时,通过对在控油船、码头、涉案场所及主要犯罪嫌疑人居所开展细致搜查,获取了大量重要犯罪证据。后经深挖扩案,查证涉案走私成品油合计约7.4万吨,案值2亿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3年初至2016年8月,伙同他人利用租赁或购买的船只,先后在多地指挥、参与油船至公海过驳柴油走私进境牟利,共参与走私柴油7.4万吨。其中,2016年5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翁某某多次与境外供油商联系购买柴油,采取虚报装货港海事签证、绕越设关地、关闭船载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从公海大型船舶上过驳柴油,自山东沿海地区走私入境,在国内销售牟利,并雇佣被告人辜某某等人从事走私活动。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翁某某、马某某等七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走私柴油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七被告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等五人系受他人雇佣和指使参与走私活动,领取少量报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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