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孟敏) 近日,长安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提请抗诉案件获得西安市检察院支持。
2010年,某建材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四百余万元,某实业公司以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该笔贷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双方签有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相关登记。银行因为建材公司没有按期还款,于是将该公司与其担保人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法院立案后经审理,认为借款应该偿还,担保人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判决建材公司与担保人某实业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偿还四百多万借款及利息。
因该案系缺席审理,某实业公司也未收到判决书,直至今年被强制执行时才获知该判决内容。长安区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该案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再审。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某实业公司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如果建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债务的,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即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即某建材公司未偿还借款时,应先以某实业公司担保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偿还,如果还有不足,再由该实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非是所欠借款均由该实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长安区检察院在查清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后,以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法向西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西安市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长安区检察院意见,决定提起抗诉。
检察机关是法律规定的监督机关,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依法监督,长安区检察院民行部不断强化民事诉讼监督力度,努力破解难监督、监督难、监督效果不佳的问题。此次提抗案件的办理,促使人民法院对案件再审,提高民行监督工作的公信力,有效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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