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魏钊) 12月12日,阎良区检察院提起辖区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田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由阎良区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7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由阎良区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食品药监局及部分餐饮经营者200余人旁听案件庭审。
阎良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田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18年9月20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被告田某某自2012年以来在阎良区安芦市场经营“小田馍店”,主要加工、销售馒头和百吉饼,2018年6月20日起生产、销售锅盔以增加收益。2018年7月11日,阎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田某某生产、销售的馒头和锅盔进行了抽样提取检测,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抽检的锅盔中铝的残留量为374mg/kg,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阎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NO:SC2018070575)中载明的锅盔,铝的残留量为374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质量标准指标要求(不得使用),人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
2018年11月19日,阎良区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阎良区法院,要求田某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要求田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2月12日,阎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田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原告当庭认罪并于庭前交付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在西安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售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920元。
本案成功的公开审理,表明了阎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长张军讲话精神要求,积极执行“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要求,也表明了检察机关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阎良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大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为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责任编辑: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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