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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法院宣判11起黑恶犯罪案63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8-09-14 09:37:04 来源:法制日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山西全省法院强力推进专项斗争的开展,依法从严从快审结了一批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记者9月12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全省三级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了11起黑恶犯罪案件,63名被告人获刑。其中,运城市闻喜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景益民等人为“盗墓黑帮”充当“保护伞”终审一案备受关注。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自2010年起至2016年,被告人景益民(时任闻喜县公安局副局长)为盗墓团伙、特别是黑社会骨干分子张成俊(已判刑)等人提供保护,安排公安局文物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李安吉、李晓东在值班巡逻时有意绕开盗墓地点,为实施犯罪提供保护。张成俊伙同本案被告人李福学、任清河、石金录、秦林惠、崔顺合、攀刘庆、李继光等7人先后共同或分别结伙在闻喜县境内的国家级古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和周边盗掘古墓葬26起,盗得青铜器等文物100多件。

被告人景益民在为张成俊等人盗墓犯罪充当“保护伞”的同时,组织盗掘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古墓葬11次13处(其中1处未盗得文物),将所盗文物直接贩卖。另外还包庇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侯金亮、侯金发、景春凯(均已判刑)开设赌场,对黑社会骨干分子张保民(已判刑)伤害他人、非法拘禁的行为违规办理了取保候审,张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实施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李安吉为他人实施盗掘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古墓葬提供保护10次12处(其中1处未盗得文物),被告人李晓东为他人实施盗掘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古墓葬4次4处(2处未盗得文物),其他古墓葬1次2处(1处未盗得文物)。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李安吉、李晓东二被告人为犯罪分子串供提供方便,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法庭一审判决,被告人景益民、李福学、任清河、李安吉共同或分别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晓东、石金录、秦林惠、崔顺合、樊刘庆、李继光共同或分别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6年、15年、13年、12年、8年、6年及相应财产刑。

一审宣判后,景益民等人不服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西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法庭认为,上诉人景益民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公安局副局长,明知侯金发兄弟、张成俊、张保民、景春凯等人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不能严格履行职责,反而勾结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保护,造成国家文物大量流失,损失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文化历史考古进程及国家经济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景益民等多次参与、实施在全国、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范围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盗掘古墓葬,造成大量文物流失和古墓葬损毁、破坏,行为极其恶劣,破坏古文化遗址极为严重,其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景益民、李安吉、李晓东均系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山西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马超 王志堂)

责任编辑: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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