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金锁良) 近日,由山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耿某某盗窃案宣判。被告人耿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山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据悉,被告人耿某某,2008年8月因盗窃罪被高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在服刑期间获得减刑。2018年4月2日晚,刑满释放未满两年的耿某某在山阳县某酒店住宿期间,窜至该酒店二楼,采取溜门入室手段进入一客房,趁无人之际,盗窃住宿客人手提包内2万元现金后,逃离现场。4月3日,耿某某返回酒店院内欲归还被害人2万元现金时被出警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耿某某作案后能够悔悟,并积极要求返还被盗财物,就地等候处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目前,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耿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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