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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线上family 秦汉新城企业成长指南发布

发布时间:2018-09-04 18:07:01 推广 来源:微动秦汉

近年来,秦汉新城全力营造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和“亲商、富商、安商”的营商环境,既当勤于跑腿的“店小二”又做竭诚服务的“保姆”,收获了与日俱增的企业投资热度和招商引资工作的累累硕果。为方便辖区企业更好地了解新城政策、动态与新城共同谋发展、创未来从今天起秦汉新城“企业家线上family”上线。

不管是已经入驻新城的企业,还是将要落户新城的企业“企业家线上family”都将给予最贴心的守护、最及时的帮助。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辖区主导产业快速聚集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协作配套关联度,扩大区域品牌影响力,提升招商引资竞争优势,营造良好创业宜居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一章 主导产业类

第一条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一)秦汉新城重点支持发展文化展示、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化传媒、文化休闲、文化演艺、动漫设计、出版发行等文化产业,鼓励互联网与文化、旅游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二)对在秦汉新城范围内租赁办公用房的,从企业工商登记之日起计算,连续五年给予租房补贴。租用管委会下辖国有公司持有物业的,前三年按企业实际支付房租金额的全额进行补贴,后两年按照企业实际支付房租金额的50%给予租房补贴;租用经管委会认定的社会投资的产业物业的,前三年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房租金额的60%给予租房补贴,后两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不超过房租的30%给予租房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以秦汉新城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挖掘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并形成品牌的,根据其投资规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四)对围绕秦汉新城历史文化资源开发的文化(旅游)类产品,秦汉新城将优先采购,或对辖区企业采购应用的,根据采购额、应用程度和效果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五)对区内文化(旅游)企业开展实施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及影响力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推动大健康产业发展。

(一)重点支持发展高端专科医院、康复养老、医疗旅游、健康保险、健康管理、互联网医疗、生物工程、医疗器械、可穿戴设备、诊断试剂、全民健身、体育产业等领域。

(二)秦汉新城优先将大健康产业相关项目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需求。

(三)鼓励社会资本在秦汉新城投资高端专科医院、医疗保险、健康管理、互联网医疗、可穿戴设备、体外检测等健康医疗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及运营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对园区项目获得的国家级或省级科研中心、实验室以及博士后工作站等认证,可按要求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五)鼓励境外资本在秦汉新城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鼓励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秦汉新城与我国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秦汉新城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内地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六)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大型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投资运营专项体育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七)对在秦汉新城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企业,可根据赛事级别及活动影响力给予运营方适当补助。

第三条推动都市农业发展。

(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实施都市农业、休闲观光项目,可根据投资规模给予土地流转补贴。

(二)对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和陕西省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将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第二章 支柱产业类

第四条培育发展秦汉新城支柱产业。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及建筑工业化、医疗器械生产制造行业。

第五条对重点支持方向内新开工且投产达效快的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对企业在原基础上开发新产品、提升产能,可明显提升经营收入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鼓励区内企业经过市场培育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新增为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鼓励区内企业协作配套,共同发展实现共赢。

(一)支持区内工业企业间加工与协作配套。根据采购额给予购买方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区内项目建设期采购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工业品。对年采购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单位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区内企业间购买消费品用于员工福利。对购买方按采购额给予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公共服务专项奖励。对于组织区内企业开展公共服务、促进发展的工作及活动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对于严格执行在生产建设中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材料以及生产节能环保产品的企业进行相应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招商引资类

第十一条围绕秦汉新城主导(支柱)产业,鼓励投资规模大、科技水平高、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入驻新城。

(一)对在秦汉新城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文化产业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对在秦汉新城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大健康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对在秦汉新城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都市农业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四)对在秦汉新城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工业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五)对引进的世界500强、行业龙头,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技术水平的高科技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六)对辖区内企业以商招商工作出色的,管委会给予相应奖励。

(七)对引进的大型超市、购物中心等知名品牌商业类项目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 科技创新类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正式成立后可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得国家相关部委评定的科技创新类荣誉称号的企业(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奖的科技企业,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奖的科技企业,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项目获得更高级别表彰的,奖励金额给予补差。

第十六条对企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化、开放性统筹科技资源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根据运行效果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争取国家、陕西省相关科技创新研发示范类项目,对获得中省两级认定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技术先进性等情况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对符合秦汉新城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方向,经中、省相关主管部门评定的众创空间类载体,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并可根据运营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分别给予专利合作条约(PCT)检索报告每份2万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300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对于年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数量20件以上的企业,授予“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并奖励3万元;每增加10件,再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一条对原创影视作品获得国际级大奖的,给予创作单位及主创人员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国家级大奖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对注册地在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的动漫企业,获得国际知名动画节展演或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三条鼓励辖区企业上市,支持辖区企业做大做强。对辖区企业改制上市融资进行分阶段补助和奖励,按照上市融资不同阶段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活动,按照企业当年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不超过0.5%的奖励,奖励额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企业品牌类

第二十五条鼓励秦汉新城文化类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将给予相应差额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不同类型的,认定不再重复计算。

第二十六条开展秦汉新城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定工作,每两年评定一次,被列为秦汉新城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获得国家和陕西省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康复医疗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将给予相应差额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不同类型的认定不再重复计算。

第二十八条对获国家和陕西省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都市农业观光旅游基地、绿色农产品示范基地、花卉苗圃基地等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将给予相应差额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不同类型的认定不再重复计算。

第二十九条鼓励企业利用现有条件和科研院所、高校共建创新研发基地(平台),经国家、陕西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及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

第三十条省级名牌产品奖励。

对当年新获得的陕西省名牌产品,每件奖励3万元。

第三十一条商标注册资助及驰、著名商标奖励。

(一)企业当年在欧盟、美国、日本成功注册商标的,每件商标资助5000元,其他国家注册商标每件资助3000元;企业在国内成功注册商标每件资助1000元。

(二)对获得驰、著名商标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企业当年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不超过30万元;新获得的陕西省著名商标,每件奖励不超过 3万元。同一商标获得高一级别驰(著)名商标,奖励差额部分。

第六章 提速增效类

第三十二条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开工时间早于约定时间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明显高于约定投资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项目开工后加快建设,建设周期明显短于约定建设周期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于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快、运营好的项目,管委会优先推荐争取中、省各级政府优惠政策支持,所获各类资金全部返还项目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本规定由秦汉新城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印发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

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等双创机构(以下简称双创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双创机构引进或培育一家符合产业定位的“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引进重大项目的经评审,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鼓励双创机构为创客和企业提供减免场地租金、开展创业辅导等优质优惠的公共服务,根据实际运营及开展情况给予补贴。

第五条由双创机构引进、培育的项目,且在秦汉新城注册办公的,每注册1个公司并投入运营的给予双创机构3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双创机构内企业实施的项目经评审认定的,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双创机构内的项目,如一次性获得100万元(含)以上投资,且资金用于企业自身发展的,可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城有重大贡献的,可一事一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支持区内创客与企业建立加工、协作配套及生产性服务关系,按照实际采购和服务金额,给予购买方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办公用房补贴:对于入区的双创类机构均可申请享受购房、租房补贴。

(一)对于在秦汉新城范围内购买由秦汉新城管委会下辖国有公司开发的产业物业作为企业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缴纳购房款总额的10%,给予购房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述补贴自企业工商登记、足额缴纳购房契税及大修基金之日起计算,分3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二)对在秦汉新城范围内租赁办公用房的,从企业工商登记之日起计算,连续五年给予租房补贴。租用管委会下辖国有公司开发物业的,前三年按企业实际支付房租金额的全额进行补贴,后两年按照企业实际支付房租金额的50%给予租房补贴;租用经管委会认定的社会投资的产业物业的,前三年按照实际支付房租金额的60%给予租房补贴,后两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房租的30%给予租房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鼓励秦汉新城内的众创空间主办、承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根据大赛规模、级别和实际办赛支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费用补贴。

第十一条对入驻秦汉新城众创空间的创客,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秦汉新城设立产业基金,并优先支持双创机构内的创客和企业。

第十三条对创客及企业在知识产权、品牌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国际市场开拓、检验检测、科技保险等方面的投入,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创客及企业员工可优先申请秦汉新城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秦汉新城支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区内创客及企业,其解释权由秦汉新城发展改革局负责,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

鼓励服务贸易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秦汉新城服务贸易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上年度入境旅游营业收入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联创汇并按国家规定结汇的区内独立法人旅行社,根据入境游客人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接待境外过夜旅游者1000人次以上的区内星级酒店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对接待外宾的区内旅游景区,按年度接待外宾增量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对从事开发数字动漫、软件设计制作、影视制作等领域的区内服务贸易企业,根据服务贸易额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艺术品交易产业,扩大境内外艺术品交易,对于建立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的企业,根据每年服务贸易额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对组织区域文化特色产品开展服务贸易活动的区内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国际旅游医疗产业,对于区内中医养生等大健康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对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提供中医药诊疗、康复、保健养生等服务贸易的相关区内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服务标准化、宣传中医药文化、培养输出中医国际服务人才和海外市场拓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区内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境外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成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经营良好并在上年度营业额30万美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健康领域的区内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对开展互联网+文化、旅游、大健康等产业发展服务贸易的区内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开展服务贸易的区内企业,根据营业额的6%,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开展供应链金融的金融机构,按其对区内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营业额的6%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对经营正常且在秦汉新城注册并办公的服务贸易企业,对前两年办公房租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五条对开展服务贸易的公共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及运营维护费用等公共服务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

引进和鼓励高端人才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新城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鼓励高端人才为企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提高区域科技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秦汉新城创办企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外院士,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资金,在秦汉新城范围内购买住宅的给予100万元的住房补贴。

第三条以下人员经评审认定为高端人才的,给予每年3.6万元的高端人才津贴(最长不超过2年)。在秦汉新城购买自用住宅,可按住宅购买合同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在秦汉新城创办企业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资金。

(一)“百人计划”“千人计划”“长江学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的人员;

(二)近3年承担国家部委重大科技成果和产业转化项目主要人员和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的项目带头人;

(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负责人。

第四条以下人员经评审认定为高端人才的,给予每年2.4万元的高端人才津贴(最长不超过2年)。在秦汉新城购买自用住宅,可按住宅购买合同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在秦汉新城创办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创业资金。

(一)陕西省科技进步一、二等奖项目带头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企业研发机构的负责人;陕西省百人计划人才;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并填补行业国内技术空白的项目带头人;

(三)在秦汉新城重点发展领域属于高端经营类、高端专业技术(技能)类人才或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四)对秦汉新城主导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第五条高端人才按年收入的5%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支持高端人才在秦汉新城创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活动,在《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促进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等政策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子女在秦汉新城辖区内上学的给予优先安排。

第八条本办法由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莫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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