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8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民四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介绍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的政策背景、创新举措等有关情况,并答记者提问。
“一带一路”倡议已得到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积极响应,有力推动了世界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大量的跨国商事活动,随着倡议的不断深入,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稳定的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十分重要。
刘贵祥说,《意见》确立了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基本原则、具体方案和组织保障,具有3个鲜明特点:一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和理念,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凸显了包容、开放的国际化特征;二是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什么方式解决商事争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哪国法律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三是坚持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和理念,充分体现便利、低成本。
刘贵祥表示,国际商事争端量增大,需要更多的机构来解决争端。中国设立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是为当事人快速、便捷地解决纠纷搭建平台,和目前存在的国际调解机构并行不悖,是这个大家庭中的成员之一;设立争端解决机制后,对现有的争端解决方面的各种机构,也是持尊重、支持的态度。
《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案件。根据工作安排,国际商事法庭将于6月底前正式挂牌。
“深圳毗邻港澳,处于开放前沿,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经济支撑点,涉外案件较多;西安位于古代丝绸之路起点,从统计看,从西安向中东欧辐射这方面的经济活动日益增多,相关案件也在增多。”张勇健说。
刘贵祥介绍,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实际上是把调解、仲裁、诉讼这些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整合到一个平台里来,当事人有更多选择。当事人可以选择国际商事法庭诉讼,一裁终局,节省时间、成本,快速、便捷;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选择调解,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由国际商事法庭制作判决书或调解书。经送达,就是最高法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这样调解就与国际商事法庭进行了有效衔接。
国际商事法庭引导支持当事人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形成调解、仲裁与诉讼有机衔接、功能互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我国法院将依法提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方面的司法支持。
国际商事法庭主要受理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在贸易、投资等领域产生的争议,不受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投资、贸易争端,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
如何界定国际商事案件,刘贵祥表示应该把握两个尺度:“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二是具有涉外因素。如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等,具有这样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都属于国际商事案件。”
《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包括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国内外的专家学者,来自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专家委员组成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具有广泛国际性、代表性、中立性和专业性。
张勇健介绍,所选聘的专家委员可以接受国际商事法庭的委托,主持调解,就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进行解释,以及为域外法律的查明和适用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责任编辑: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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