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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检察院诉商州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8-06-27 15:42:48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 6月27日,由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商洛市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诉商州区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在洛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本案案情

商洛市商州区金陵寺镇郝庄村(原天山村)某石矿于2000年开始,未办理任何林地占用手续,非法占用林地采矿长达16年之久,山体及植被毁坏严重。商州区林业局明知刘某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采矿的事实,仍由金陵寺镇林业站收取两次植被恢复费,商州区林业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大理石矿持续非法开采,植被遭受严重破坏。2017年4月16日,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检察建议送达至商州区林业局,该局工作人员屈双签收,检察机关已经依法履行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商州区林业局未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办案纪实

本案系商洛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市院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深入县院指导办案情况。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春景携民行部干警多次召开案件讨论会议研究案件情况、深入涉案现场勘查情况,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干警予以大力支持配合。

庭审直击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春景、民行部副部长王建高、检察官助理赵晶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务,并请求确认商州区林业局对刘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毁坏林木的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商州区林业局继续履行被毁山体植被恢复的监管职责。洛南县人民法院由院长张芳斌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梦琳、审判员刘延洛以及人民陪审员4名组成7人合议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商州区林业局对于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刘某的大理石矿破坏山体以及后期恢复治理情况不予否认,当庭表态将持续履行监管职责,监督刘某恢复被毁山体植被,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四)行政处罚法

警示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经济与社会和谐,这也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丰功伟业。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是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方式,目标同向。今天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督促商州区林业局积极履行职责,更是为了倡导所有行政机关切实担当起法律赋予其神圣职责,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倒逼法治政府建设提速。只有各个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全面服务政治、经济、文化、 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中国、美丽中国才能真正实现!(洛南县检察院)

责任编辑:闫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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