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这一法律再一次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责,是检察机关进入新时代的重要标志。“什么是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及职责,渭南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取得的成绩以及下一步如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近日,渭南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逸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首先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什么是检察公益诉讼。
李逸强检察长: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深改组第十二次会议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为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指明了方向。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遵循。日前,省委书记胡和平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履行保护公益职责,推动新时代追赶超越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检察公益诉讼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包含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和近亲属或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记者:通过检察长的解读我们对公益诉讼概念上有了进一步了解,在公益诉讼上“谁来告”和“告谁”,也就是在起诉主体和起诉对象上,有什么不一样吗?
李逸强检察长:在起诉主体上,检察机关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起诉主体。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是“兜底和补充”。
记者:怎么理解“兜底和补充”?
李逸强检察长: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还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换句话说,只有当国家和社会缺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时,而且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处在提起诉讼的第一顺位,只有其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作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提起诉讼。在起诉的对象上,行政公益诉讼起诉的对象是行政机关,而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的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记者:非常感谢李逸强检察长的解读,那么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检察机关的新业务,渭南检察机关都做了哪些工作?取得哪些成效?
李逸强检察长:近三年以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发现摸排各类损害公益线索517条,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送诉前检察建议443件,向省院报送审批起诉案件7件,批准起诉6案,胜诉4案,另两件正在办理之中。共督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份;修复被损毁的国有、集体林地352.7亩,修复被损毁的湿地面积7360亩,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总案值1000万元,关闭非法采矿、采砂场31个,复垦和正在复垦因非法采砂、违章建筑而被占用的耕地815.63亩,其中基本农田643.9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6公里,清除违法堆放的各类建筑、生活垃圾27万余吨;督促行政机关关停污染源9个,修建污水处理池2个,整治违法排放污染物企业31家,关停未依法办理环评企业14家,关停和整治违法养殖场14个,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获得了党委政府的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记者:通过您的讲述我们可以看到,渭南检察机关也办理了大量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那么诉前程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李逸强检察长: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两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在十五日内依法履行职责。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在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后,可以向法律规定的有起诉权的机关、组织和近亲属发出公告,督促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有起诉权的机关、组织和近亲属没有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记者: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是大家非常关注的话题,那么我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服务民生方面有哪些典型案例,或者说咱们检察机关落实情况又如何呢?
李逸强检察长:公益诉讼工作不仅是检察工作、司法工作,也是民生工作、社会治理工作。自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针对破坏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违法行为,向湿地主管单位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件,针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45件,通过诉前程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全面履职,均得到落实,切实保护了黄河湿地资源和秦岭生态环境。
民生领域内,针对网络餐饮平台未公示食品卫生许可信息等危害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违法情形,向主管单位发出检察建议33件,针对“水晶泥”等有毒有害产品、小摊贩未取得从业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等危害校园周边安全的违法情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8件,有效督促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记者:从刚才的谈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市检察院在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决不手软,那么,下一步我市检察机关针对公益诉讼还有哪些工作安排部署?
李逸强检察长:为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提升办案质效,推动全市公益诉讼工作科学高效运行,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已经成立了公益诉讼协调指挥中心,实现了我市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一体化,即线索统一管理、人员统一指挥、案件统一协调、信息统一发布。下一步,我们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统领,紧紧围绕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新渭南”目标要求,扎实开展好“为国家维权,为公益代言”活动,紧盯环境突出问题,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围绕服务“健康中国战略”“舌尖上的安全”,推动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饮用水安全、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依法开展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资金使用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开展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通过办理一批效果佳、影响好、具有渭南特色的公益诉讼案件,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新渭南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渭南市检察院)
责任编辑:聂茵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