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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检察: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发布时间:2018-05-31 15:57:30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樊欣)近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依法对柞水县林业局原局长徐某某提起公诉,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刘臻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这是洛南县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开庭支持公诉的第一起由洛南县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

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柞水县两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柞水县原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8.5万元。

在庭审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称:徐某某不仅供述了监察机关掌握的其收受的30000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而且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不掌握的其收受的其他人共计455000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公诉人刘臻对此进行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没有自动投案的,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综上,徐某某虽然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但是,和监察机关掌握的属于同种罪行,因此,徐某某不构成自首。公诉人刘臻提醒旁听人员,说道:“自首是很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此次庭审活动,对自首有一个了解”。

在被告人做最后陈述时,被告人徐某某说:“自己真诚的悔罪,感觉自己对不起党的培养和信任,辜负了家人的期盼,以后一定改过自新,希望法庭对自己从轻处罚”。

习近平总书记说:“幸福是奋斗出来的,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孔子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国家公务人员要用好党、国家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利,时刻记住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廉洁奉公,洁身自好,切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责任编辑:闫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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