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李锁孝 李俊)近日,长安区检察院受理一起销售假药案。犯罪嫌疑人石某系某药房负责人,2017年11月份通过微信从他人处购买二十盒硝苯地平控释片(商品名为:拜新同)在自己的药房中销售。被害人李某因患高血压症需长期服用降压药物。2017年12月的一天,李某从石某经营的药房中购得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正常服用三周后身体出现不适症状,在西安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高血压三级。该石某通过网络的非正规进货渠道,以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购进药品的方式,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局》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
长安区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石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释法: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假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延伸办案
销售假药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一种破坏行为。为了有效打击假冒药品经营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长安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的流程、移送、建议移送、信息共享、备案检查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达成一致共识。要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案件查处后备案程序、建议移送程序、立案监督程序等程序,为下一步更好的开展食品药品行刑衔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更好的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构建顺畅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责任编辑:闫欣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