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了一起杨某涉嫌滥伐林木的案件。本案中的杨某从王某手中购买杨树两百棵,这两百棵杨树是王某与某县农场签订植树承包合同后栽种在农场路边的。购买时,买主明确告知杨某,要想伐树,必须得去林业局办理采伐证,杨某满口答应,可是心中却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自己花钱买的树,自己砍,为何还要去办证,为了图省事,在买树的第二天一大早,杨某带上自家的油锯,疯狂砍伐着,119棵杨树一棵棵的歪七扭八的倒在地上,看着这些砍倒的树木,杨某满心欢喜,想着卖掉树木赚钱,谁料被周围群众举报,不单赚钱的梦破碎了,就连自己都身陷囹圄。
经审查,杨某砍伐树木的面积达到滥伐林木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其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森林法》第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也就是说只要不是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树木,都不能任意砍伐,都必须经过林业部门的批准,申请采伐许可证,否则就是滥伐,就是违法。即使有了采伐证,也应当严格按照采伐证上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采伐。
本案中的杨某本可以先去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证,再伐树,但他心怀侥幸,以为不办理采伐证可以随意砍伐树木,结果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希望大家吸取杨某的教训,不要做心怀侥幸、随意滥砍滥伐的人,为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
责任编辑:闫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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