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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男子9300多元27年未结 法院判赔近7万

发布时间:2018-04-28 09:16:28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27年前,承包单位的预制厂,9300多元提成款却迟迟未结算;27年后已经退休的他将单位起诉至法院。近日,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判决单位支付本息共计69699.014元。
 
  讨要提成款未果 起诉单位
 
  今年60岁的张涛是汉中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一名退休职工。27年前,他曾承包单位的预制厂。汉台区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1971年至1989年,张涛在设计院下属预制厂工作,1989年至1991年,张涛通过承包经营方式负责设计院预制厂工作至承包期满。
 
  2012年,张涛提出落实其在预制厂期间的财务来往账目,经双方同意并通过汉中四方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审计,得出结论:截至1992年2月26日,张涛向被告单位借款6280元未结清。审计结束后,原告提出对其承包经营期间六个施工工程的收款提成情况进行核算,后经核算,张涛在参与经营预制厂期间六个工程的工程费共计259967.45元,提成费按6%的标准计算为15598.05元,扣除张涛个人借款6280元,张涛经营期间的提成费为9318.05元。
 
  多次讨要提成费无果后,今年1月,张涛将汉中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告上法庭。
 
  争议:27年的利息该咋算?
 
  27年前的9300多元,和现在的9300多元肯定不一样,这期间的利息究竟该咋算?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迟迟不支付原告的承包提成款项,也不支付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用,实质上等于向原告借了上述款项一直供自己使用,这与民间借贷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双方在本案中对支付利息没有异议,存在的分歧主要在于能否计算复利。纵观我国现有的关于计算复利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禁止复利没有法律依据,在民商法领域,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对于原告要求计算复利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称,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作为司法保护区,超过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区,24%至36%之间系自然债务区。因此,法院判决因被告迟延支付款项的时间长达27年之久,应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迟延支付期间的本息和上限,即:9318.05元×24%×资金占用年限。张涛说,按照这一公式计算,单位支付 27 年的利息为60380.964元,再加上本金9318.05元,本息共计69699.014元。目前单位已支付5万元,剩下的将于近日支付。 华商报记者周金柱

责任编辑:闫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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