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通过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得知被告贾某有二手车辆出卖,两人达成买卖合意,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协议书载明:买方确认所购车辆的当前实际状况(包括车况及手续情况),交易后不得任何理由退车。经买卖双方同意并由见证人承保的情况下该车不办理过户手续,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及再次转让均由买方负责。
协议签订后,原告苏某向被告贾某支付了购车款,被告贾某将案涉车辆、车辆产权证书、车辆行驶证、交强险保单交付原告苏某。
后原告苏某驾驶案涉车辆与案外人车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车某受伤,保险公司无法查询到贾某交付的保单信息,苏某个人向案外人车某赔偿损失2万余元。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原告苏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超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对苏某因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罚款1500元。
原告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二人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由被告贾某支付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包括交通事故赔偿款和行政罚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二手车交易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贾某已按约定将案涉车辆交付原告苏某,原告苏某实际占有车辆取得了车辆所有权,合同根本目的已经实现,案涉《二手车交易协议书》不存在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对原告苏某要求解除《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及退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苏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贾某作为车辆出卖人,在车辆交易时向原告苏某提交了虚假交强险保单,存在过错,致使原告苏某因不知情而未对案涉车辆及时购买交强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脱保状态,造成原告苏某个人承担了交强险赔付范围内的交通事故损失,并支付了因未按规定投保车辆交强险的行政罚款。最终判决被告贾某赔偿原告苏某损失24500元。 (柞水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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