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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碑林法院:代位清偿破困局 精准裁判护营商

发布时间:2025-09-24 14:21:54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一笔拖欠已久的租赁费,让赵某陷入了追偿无门的困境。而债务人西咸新区某公司自身也深陷连环债的泥潭,陕西某公司拖欠了西咸新区某公司工程款116万余元。现两份债权均已到期,但西咸新区某公司既无力向赵某支付欠款,也怠于向陕西某公司追索工程款。债权实现陷入僵局,赵某的合法权益面临落空风险。为维护自身权益,赵某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将被告陕西某公司诉至西安碑林法院,请求其直接向自己清偿债务。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王珍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其一,赵某对西咸新区某公司是否享有明确、到期的债权?其二,西咸新区某公司对被告陕西某公司是否享有到期债权,具体数额如何?其三,赵某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应如何界定?围绕上述焦点,法官开展了细致严谨的审理工作。法官通过审查赵某与西咸新区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付款凭证、结算文件等,认定西咸新区某公司欠付赵某91万元租赁费及违约金的债权事实。同时,法官全面审核西咸新区某公司与陕西某公司之间的合同、工程验收及结算资料,最终确认陕西某公司对西咸新区某公司负有的到期工程款债务为1161699.14元。事实得以厘清,问题便迎刃而解。

在查明多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定条件。第三人西咸新区某公司怠于行使其对被告陕西某公司的到期债权,已对原告赵某的到期债权实现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陕西某公司应以其欠付第三人西咸新区某公司的工程款1161699.14元为限,直接向原告赵某支付租赁款91万元及相应违约金;被告陕西某公司履行该给付义务后,其与第三人西咸新区某公司之间、第三人西咸新区某公司与原告赵某之间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

判决生效后,被告陕西某公司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该判决不仅保障了原告赵某的合法权益,更高效清理了三角债务关系,避免了债务危机在产业链条上的传导和扩散,有效稳定了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了交易安全。

案结事了后,原告赵某专程为承办法官送来锦旗表达感谢。这面锦旗,是对法官精湛业务能力、公正司法作风的高度认可,更是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的生动诠释。

本案通过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成功适用,明确了纠纷中各方权利界限,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的行为预期和权利救济路径,展现了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担当与作为,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祁航)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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