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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碑林法院:房东未收到房租擅扔租客物品属于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5-09-23 10:28:31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在房屋租赁纠纷中,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甚至失联的情况时有发生。面对这种情况,许多房东会感到愤怒与无助,认为对方违约在先,自己便有权采取任何措施挽回损失。一个颇具争议且频繁出现的做法便是:房东自行打开门锁,将租客留置于屋内的物品清空、丢弃或变卖。然而,从法律视角审视,这种“任性”的行为背后隐藏着法律风险。它非但不能合法地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会使出租人从有理的守约方转变为违法的侵权方。

前不久,西安碑林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房东因为租客王先生1个月未付租金,几次联系不上后,便自行将其留在屋内的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紫砂茶具及纪念章等物品全部丢弃。王先生发现后,将该房东告上法庭。法庭上,房东觉得很委屈:“他欠我房租不给,我扔他东西怎么了?”

法院认为,王先生作为承租方,应依约按时交纳房屋租金;该房东作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在王先生未及时交纳租金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合理行使权利解决纠纷。房东在未通知王先生到场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案涉房屋,强行腾退房屋,并将王先生在承租房屋内的经营设施及物品搬走,侵犯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房东应妥善保管王先生的物品,王先生放置于案涉房屋内的物品应予返还;如果不能返还,房东应当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王先生虽因逾期支付租金对房东负有金钱债务,构成了违约,但这仅属于债权债务纠纷。而王先生对其留置于屋内的笔记本电脑、相机等物品享有所有权。房东作为债权人,其权利仅限于请求王先生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或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等。房东的债权效力,并不能赋予其直接处置王先生所有物的权利。其未经所有权人王先生同意,擅自闯入并丢弃王先生物品的行为,直接侵犯了王先生的财产所有权。

简单来说,租客欠租是一种违约行为,属于经济纠纷,房东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起诉到法院等方式,要求租客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而房东扔东西是在故意破坏或非法处理他人的合法财产,属于侵权行为。房东拥有房子的所有权,这个权利受法律保护。但租客通过租赁合同,在租期内获得了房子的使用权,租客放在房子里的个人物品,所有权完全属于租客自己。当租客违约时,房东可以收回房子的使用权,但房东没有权利去处置租客拥有所有权的个人物品。

(张琳娜)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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