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柞水法院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了4起保险合同纠纷。徐某、李某、刘某、孙某等四人因索赔被拒,先后将本地一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他们投保时长不一,短至1年,长则10年,却都因理赔问题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投保人纷纷诉苦,称投保时业务员并未如实告知保单前期现金价值较低,就连理赔范围和期限等重要内容也语焉不详,“明明买的是安心,理赔却处处受限,我们怎么能不寒心?”保险公司则显得同样委屈,表示拒赔完全是基于合同条款,并认为客户对保险责任的理解存在偏差。
承办法官在耐心听取双方陈述后,从法律层面作出清晰阐释。法官将保险公司对理赔规则的说明义务,形象地类比为商品交易中经营者对“保质期”和“退换规则”等关键信息的披露责任,明确指出保险人对理赔条件、除外责任等核心条款负有主动、如实说明的法定义务。
见到双方态度有所缓和,法官趁热打铁,引导彼此换位思考:“买保险,买的是保障和心安;卖保险,靠的则是诚信和服务。”通过多轮“释法说理+平衡利益”的调解,保险公司最终作出让步,与四位投保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意退还全部保费并解除保险合同。(柞水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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