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工,本是民间自发的互助行为,彰显着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可当“好心”酿成“坏事”,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时,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扛?近期,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刘某驾驶其父韦某名下车辆,载着张某、沈某外出喝酒。酒过三巡,众人饥肠辘辘,凌晨3时许又去吃夜宵,还叫上了薛某。酒足饭饱后,滴酒未沾的薛某提议由自己驾车,张某称他和刘某都喝多了,没同意。但薛某在倒车时,车辆尾部撞倒了原告吉某停放的摩托车,致其损坏。吉某遂请求判令韦某、刘某、薛某及案涉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3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薛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小区倒车时,与吉某的摩托车碰撞,造成事故且未处理。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表明,薛某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吉某无责。案涉车辆登记在韦某名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未明确拒绝帮工,视为同意帮工,即便事故发生他未实际参与,作为被帮工人,也应当按照无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吉某财产损失2000元,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吉某财产损失20000余元。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过程中致人财产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利于受害人的债权实现,体现了外部效率;被帮工人向帮工人追偿,是终局责任归属的划分,彰显内部公平。
无偿帮工体现了助人为乐的良好风尚,是应当提倡和弘扬的传统美德。但帮工人应量力而行,务必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维护好自身以及被帮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马可欣)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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