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三人结伙作案,多次盗窃风电设备和电缆线,给工地及运营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经初步侦查查明,2025年6月,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家中商议合伙盗窃风电设备和电缆。2025年7月,蔡某甲和蔡某乙驱车前往白水县某风塔附近寻找风电设备,丙提前踩点。后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三人利用夜间时段,携带电锯、液压剪、羊角锤、电动扳手等作案工具在白水县某镇盗窃风电设备和电缆,该团伙分工明确,有人负责剪线、有人负责望风,盗窃风力发电设备电缆、铜板、接线头等累计共4次,共计1吨有余,且将电缆、铜板、接线头等赃物通过其三人驾驶的汽车运往外省某废品收购站销赃,三人非法获利累计10万余元。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经缜密侦查,先锁定了蔡某乙、蔡某丙二名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向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详细审查了案卷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乙、蔡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案属于结伙作案,社会危害性大,蔡某乙、蔡某丙有逮捕必要。据此,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二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同时对未到案的蔡某甲进行追捕,现该犯罪嫌疑人已到案并提请批准逮捕,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所幸该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盗窃的是停机运行情况下的风电设备和电缆线,未造成严重后果,触犯了盗窃罪。若盗窃的是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则可能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甚至造成生产生活受影响、他人伤亡等严重后果。”办案检察官说。电缆是重要的电力设施,是安全运输电力的有效保证,盗窃行为害人害己,生活困难并非犯罪的理由,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惩处!(黄艳绒)
责任编辑:曹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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