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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检察:小伙上网趁人熟睡 扒窃手机涉嫌犯罪

发布时间:2018-04-19 16:40:20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耿萌)近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盗窃案,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该县某一网吧上网时,发现邻座的人正在熟睡,桌上放着一部正在充电的手机,王某心生贪念,拔下手机迅速离开网吧。第二日,王某以2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路人,所得赃款用于挥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扒窃”定义为: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公共场所”指的是公开的场合,也即可供不特定人随意出入的场所;“随身携带”应作稍微扩大解释,不仅包括放在身上,还应包括置于身旁,即在被害人身体附近的,可支配、可掌控的范围内,都应算是“随身携带”,如盗窃他人放在口袋里、提包内的财物,盗窃他人放在座位上的财物,盗窃乘客放在行李架上的财物。

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网吧这种可供人员随意进出的场所,趁他人熟睡之际,盗取他人放在桌上的手机,其行为特征符合扒窃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对王某以涉嫌盗窃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提醒:

1、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想着不劳而获,动歪脑筋走歪路只有自食苦果。

2、网吧盗窃案件频发,在网吧上网时要提高警惕,留意身边不上网且漫无目的游荡的人,不要将手机、钱包等物品放在桌上、外衣、裤子口袋等不安全的地方,尽量不要在网吧通宵上网睡觉,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3、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购买来路不明的低价手机、电动车、自行车等物品,谨防遭遇诈骗或触犯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闫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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