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房屋出租期内,中途搬离并注销公司,股东们再签署一份债务清算完毕承诺书,就真的能逃避债务了吗?
2021年3月,B公司与A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B公司所承租位于某商业楼一楼的房屋部分出租给A公司,租期至2027年3月。2022年6月11日,B公司因自身原因搬离租赁地点,导致A公司无法继续使用上述租赁房屋。
后B公司于2024年12月经决议解散注销,其股东甲、乙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债务已清算完毕。A公司诉请法院判令甲、乙二人作为公司股东,对B公司应返还的租金76945元及违约金28266元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甲辩称,公司已依法注销,股东不应再承担责任;A公司一直使用房屋至2022年9月,不存在租金退还情形。被告乙辩称,其仅为名义股东,实际不参与经营,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B公司中途搬离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已付租金至2022年9月17日,B公司应退还2022年6月11日至2022年9月17日期间A公司未使用的租金76945元,并支付年租金10%的违约金28266元,合计105211元。
另,B公司注销后,其股东甲、乙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公司债务已清算完毕,但事实上并未清理本案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主张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甲、乙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公司注销并不意味股东一概免责。若公司在注销时未依法清算,或股东在注销时承诺承担债务,则股东仍应在承诺范围内或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B公司股东在注销时签署承诺书,承诺公司不存在未结债务,但事实上并未清理A公司的租金债务,该承诺行为导致股东需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公司解散清算的义务及股东的责任范围,债权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及股东承诺,向股东主张权利。
(雁塔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版权所有 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人民中国杂志社、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投诉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