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18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工作至2021年2月,之后未再工作。王某称其2021年2月后未工作的原因是上级领导说要转岗,让其等待通知,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2024年5月28日,王某为申请人,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延时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工资等。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王某不服,提起诉讼。
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2021年即未再向被告提供过劳动,被告也未再向原告发放过工资,双方均未再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其2024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已过仲裁时效,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某公司提出时效抗辩,应予以采信,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虽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求权利行使必须及时。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通常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中,王某在劳动关系结束三年后才申请仲裁,显然超出了法定时限,也未能提供曾主张过权利的有效证据,因此无法得到支持。
提醒大家:遇到劳动权益受损,务必尽早主张权利,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避免因超过时效而无法维权。(西安雁塔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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