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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丹凤法院:儿童驾驶玩具车伤人 监护人及经营者共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5-08-20 10:06:06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峦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在广场驾驶电动玩具车致七旬老人受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电动玩具车的经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2025年1月,刘某带其儿子小帅在县城中心广场游玩时,刘某向出租电动玩具车的个体工商户王某微信扫码支付费用后,小帅驾驶王某的电动玩具车在中心广场游玩。车辆行驶过程中,小帅不慎将在中心广场散步的七旬老人朱某撞倒受伤。朱某受伤后,住院治疗40天,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支付医疗费11056元,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朱某诉至丹凤县人民法院峦庄法庭请求刘某、小帅、王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3284.6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王某就电动玩具车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问题分歧较大。主审法官充分听取双方诉求后,并未简单就案办案,而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释法明理,最终刘某、王某与朱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以案释法】

本案系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城市休闲广场系市民茶余饭后休闲、娱乐、健身的重要场所。一些电动玩具车经营者看中了休闲广场空间大、人流量密集的特点,纷纷“圈地”经营,电动玩具车受众群体一般为10周岁以下的儿童。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不成熟,且在人流量大的广场驾驶电动玩具车本身系风险行为,家长应为未成年人子女选择与其年龄适配的游玩活动并尽到监护职责。经营者应当预见并防范小孩驾驶电动玩具车在人员流动密集区域玩耍的风险,为其划定相对安全的活动范围,并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未成年人小帅驾驶电动玩具车致他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侵权,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王某在人流量较为密集的广场设摊经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张力)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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