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清运不及时,电梯间卫生不打扫,物业服务都这样了,还想让我交物业费,想得美!”
近期,西安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公司诉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庭审中,针对物业公司诉请,业主如此答辩道。
2017年10月,“啥都管”物业公司与刘某所住小区的开发商签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啥都管”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按1.5元/月/平方米收取,费用按季缴纳,逾期应按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022年10月1日起,刘某停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遂诉至法院,索要刘某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垃圾费共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
刘某辩称,物业公司服务“名实不符”,小区大门形同虚设,外人随意出入;电梯故障久拖不修;公共区域脏乱成常态,住户私占公共区域现象频发。如此服务,不应按照一级物业服务标准收费,自己无需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开发商于2017年10月6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作为业主也应认识到物业管理活动存在时效性,出现特别情况的还需要业主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原告为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理应按时向原告交纳各项物业费用及其他由原告代收代缴费用,被告长期欠款不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所称的服务存在瑕疵问题,依据被告提供的照片、视频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的物业服务确有瑕疵,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但物业服务具有长期性、公共性的特点,收取物业费亦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是维护正常秩序所必需的费用,不到位的地方原告应及时改进,原告服务虽存在瑕疵,但不应成为被告拒绝支付物业费用的理由。考虑到原告在服务中存在瑕疵,被告辩称不应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予以采纳。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啥都管”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垃圾费合计5000元;驳回原告“啥都管”物业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超)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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