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夜大排档,冰啤小龙虾,本是人间乐事。然而几杯酒下肚,一言不合便拳脚相向的场景却屡见不鲜。当酒精遇上冲动,一场本可避免的冲突演变为人身伤害后,责任如何划分?近期,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刘某诉董某某、何某某、雷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用民法典规定清晰划定饮酒互殴四方民事责任边界。
董某某、何某某、雷某某在西安市某烤肉店就餐,期间刘某朋友宋某、马某某等人因琐事与董某某、何某某、雷某某三人发生争吵,刘某等人遂冲向董某某,继而双方演变为互殴。董某某手持啤酒瓶击打刘某,导致其头部、眼部受伤。刘某受伤后入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头皮裂伤、眼球挫伤,共产生医疗费6900.53元。
四方确定的视频中,仅出现董某某手持啤酒瓶击打刘某的画面,何某某、雷某某先后被案外人击倒,未见何某某、雷某某靠近刘某或对刘某有攻击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董某某与刘某等人就餐时发生冲突,导致互殴发生,造成刘某身体受到伤害,董某某对刘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从本案的起因及事情发生的经过看,何某某、雷某某与董某某之间并无事先的共同故意伤害刘某的意思联络,且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该二人并未直接对刘某造成伤害,故不承担侵权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在产生冲突时理智应对、谨慎处理,并充分认识到互殴可能造成的后果,但其却未合理控制,致使口角矛盾升级为肢体冲突,对自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按照过错责任,本院酌定由董某某承担60%的责任,刘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赵佳欣)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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