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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堂打架受伤 西安碑林法院判决三方担责

发布时间:2025-08-07 10:10:42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年来,校园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学生间的冲突纠纷不仅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更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如何厘清校园伤害事件中的各方责任,建立简易有效的预防和处置机制,已成为社会各界a共同关注的重要话题。不久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傅妮法官就办理了一件因学生在课堂上打架引发的案件。

原告小刘(小学生)称其在班级内与被告小王(小学生)嬉闹时被被告咬伤,因被告小王有动物饲养史,医院诊断需接种狂犬疫苗,共支出医疗费2000元。在与小王家长及所在小学调解无果后,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医疗费用2000元、误工费300元(监护人因照顾原告而产生的误工损失)。2.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小王及其监护人答辩称,对于小刘的各项诉请均不认可。原告称事情是在课堂上发生的,因原告上学期间佩戴了电话手表,被告依责任没收了原告的手表,原告抢夺时卡住其脖子,导致呼吸困难,情急之下隔着衣服咬了原告胳膊一口。被告是在自救的情况下咬了原告,原告就去打了狂犬疫苗,是对被告人格的侮辱,属于过度医疗。

被告某小学答辩称:学校处理该事件规范到位,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结合学校说明、双方自述及同学的陈述可知事情经过如下:小刘与小王在课堂上因琐事发生争执,二人先是言语攻击,后小刘掐住小王的脖子致小王没力气,小王咬了小刘,在此过程中,时任上课老师张老师对课堂秩序有进行一定规范。事情发生于上课时间,虽当课老师对课堂秩序进行规范,却发生二人从言语攻击上升到人身攻击,互相打斗,属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之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比例酌定为50%,小刘在二人发生言语冲突后,主动采取掐脖子的危险行为致小王没有力气,导致矛盾升级,存在过错,应承担30%责任,小王咬伤小刘,应承担20%责任,故对于小刘就诊支出医疗费2000元,应由案涉学校承担1000元,小刘承担600元,小王承担400元。对于原告主张误工费3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1000元,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均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案涉学校向小刘赔偿1000元,小王的监护人向小刘赔偿400元。后小王的监护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碑林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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