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张法官,我刚收到判决书了,我公司买的有保险,凭啥还要判我们直接承担责任……”
“你先不要激动,请听我给你答疑,由于你购买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服务’,也叫‘安全统筹’,不是商业保险……”
究竟何为“安全统筹”?它与“商业保险”有何本质区别?为何购买了“统筹”仍需自担赔偿?
2024年11月,程某驾驶货车行驶至柞水县境内时,与前方刘某驾驶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刘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柞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程某所驾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值得注意的是,程某还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安全服务电子单》。该电子单约定提供的服务种类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服务”,服务金额为1000000元,服务期间自2024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
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受害人刘某遂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某汽车服务公司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经查证,某汽车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保险业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服务”非商业保险:程某(代表运输公司)向该汽车服务公司购买的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服务”,其性质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规定的商业保险。
合同纠纷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程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之间基于《机动车辆安全服务电子单》产生的合同关系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刘某的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统筹公司不担责,车主最终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因案涉“安全统筹”不具备保险效力,依法应由肇事车辆所有人——某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柞水法院)
责任编辑:曲靖
版权所有 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人民中国杂志社、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投诉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