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王某入职西安某科技公司,岗位为硬件工程师。2018年3月,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自2019年3月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11月,王某以西安某科技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离职,并向公司邮寄《工资补发告知函》《被迫离职告知书》,公司向王某出具离职证明。
后王某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西安某科技公司向王某支付欠发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西安某科技公司向王某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西安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王某主张原告西安某科技公司拖欠2022年至2023年工资。原告西安某科技公司主张已足额发放被告工资报酬,且被告违规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职未按制度办理交接手续,严重违反原告规章制度,其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王某称其离职原因是原告未及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降薪而被迫离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违规办理离职手续,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主张其离职原因是原告未及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降薪而被迫离职,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因原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离职。本案中,原告主张已向被告足额发放工资报酬,不存在拖欠情况,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而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和工资条可以证明原告每月欠发被告工资,被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欠付工资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应得报酬,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本案中,用人单位每月无故克扣被告的补贴、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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