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日,被告人汪某为办理网络贷款,从湖北省黄冈市前往武汉市与上线人员见面,将其名下的一张湖北省黄冈农村商业银行卡及手机银行密码提供给对方使用,配合对方“刷流水”以提升银行征信。
经查,涉案银行卡当日发生进账41笔,共计人民币523085.00元;出账126笔,共计人民币523042.72元。其中,有三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59879.00元转入该卡。汪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00元。
案发后,汪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其在被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党某退赔经济损失27000元,后被取保候审。
柞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将其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短时间内获利900元,交易方式明显异常,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达人民币5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汪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电信网络诈骗中涉及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践中多因出借、出租或出售个人银行卡供他人使用而引发。在此郑重提醒大家:请务必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切勿因贪图小利或讲“哥们义气”而出借、出租或出售。谨防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造成群众财产损失,最终自身也将身陷囹圄,追悔莫及。(柞水县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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