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通过淘宝平台在被告某商贸行经营的店铺购买“马来西亚能量糖原装进口金牛糖”2盒。收货后发现产品包装盒仅有英文标签,无中文标签,且服用后出现不适。
王某向某商贸行索要合法的进口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强制性规定合格证明材料”及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本案中,交易截图显示案涉产品由被告某商贸行标注为“原装进口”,但其包装仅有外文标签,无中文标签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同时,该商贸行既不能证明进货渠道,亦不能提供进口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必备资料。
因此,案涉产品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法院对原告王某要求返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无小事,进口食品更需严格把关。本案涉案进口食品外包装既无中文标签,亦未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旨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使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食品来源、成分、保质期等关键信息,以作出安全的消费决定。缺失中文标签,食品无异于“身份不明”,消费者难以辨识其真伪,更无法追溯责任主体,其合法权益面临严重威胁。当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性提出质疑时,经营者若不能证明该食品来源合法且符合安全标准,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柞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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