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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雁塔法院:协议离婚后反悔财产分配诉讼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5-07-31 09:36:30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小赵和小李曾系夫妻,2023年10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时约定:“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变为共同所有,各自占一半份额,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离婚后小赵对上述财产分割表示后悔,认为房屋系其结婚前购买,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未生育子女,因此不同意继续按照离婚协议分割房屋,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处理条款,依法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李提交视频一份,视频内容为小赵和小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双方进行商议的情形,其中小赵自行陈述“本人自愿签字并对于小李寄予相当深厚的感激之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赵与小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小赵在2023年6月与小李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时所拍摄视频陈述称“本人自愿签字并对于小李寄予相当深厚的感激之情”,可以认定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各自占一半份额”内容明确具体。

同时,小赵作为具备认知能力、判断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知晓房屋系其婚前购买,但其在离婚时将房屋处分为与小李共同所有,应视为对自身名下财产的处理。此外,小赵在庭审中未举证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小赵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上不得进行反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经审理后,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司法对离婚协议稳定性的尊重,同时也为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提供了救济途径。(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雁塔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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