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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雁塔法院:产假期间工资“缩水” 用人单位应补足

发布时间:2025-07-29 11:25:34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李某系某公司员工,2023年12月李某生育一孩,在98天产假到期后,申请延长产假,某公司未批准延长产假的申请,并多次要求李某返岗。

李某以仍在产假期间内拒绝返岗,某公司遂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李某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了李某产假工资13000元和赔偿金。

李某认为产假期间月工资金额应当与产前月工资金额标准一致,遂要求某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经查明李某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且李某应当享有的产假天数为158天。李某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158天产假工资金额为41556元(8000×12个月÷365天×158天),扣减某公司已付的产假工资13000元,剩余金额为28556元,某公司应当予以补足。

法官说法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用人单位支付的产假期间工资低于产假前工资的,应当予以补足。用人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收入不低于产前水平,使女职工在经济上得到充分保障,不至于因生育导致经济困难。(西安雁塔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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