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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碑林法院:工作调动致会员权益难享 法官调解 “定纷止争”

发布时间:2025-07-28 09:46:30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赵女士曾花费 5980 元,在西安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为期三年的 VIP 健身会员卡。然而,因工作调动需迁离西安时,该健身卡仍有两年左右的使用时间,折合价值约 3987 元。赵女士认为,无法继续使用会员权益是工作调动这一客观原因导致,并非主观放弃,遂多次与健身房协商退费,但均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赵女士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回剩余两年权益折合的费用 3987 元。

健身房则提出异议:双方签订的会员协议合法有效,且健身房一直正常经营,不存在违约行为;赵女士要求退款是个人原因所致,与店方无关。同时,健身房强调,赵女士办理的是三年长期会员,店家已给予较大折扣优惠,即便退款,也应按原价扣除已使用时间的费用,再收取一定违约金后返还剩余价值。

考虑到赵女士已身处外地,法官在征得双方调解意愿后,采用电话 + 视频的方式在线开展调解。调解中,赵女士认可健身房正常经营,系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服务,同意扣除一定费用后退费;但健身房仅愿以 “无责” 为由给予 1000 元经济补偿,赵女士对此金额不予认可,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为推动纠纷化解,法官向双方提及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虽然双方合同成立时间早于《解释》实施日期,但法官明确,调解中可参照《解释》确定赔付金额,并详细讲解了《解释》的核心内容,回应了双方疑问。

经确认,双方一致认可赵女士剩余两年会员权益未使用。法官当场查询发现,该健身房在多个互联网平台销售的一年期会员卡,价格均为 2980 元且销量稳定。结合《解释》精神,赵女士同意健身房按一年期会员卡市场价扣除费用后,退还剩余 3000 元;健身房也放弃了扣除违约金的主张。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会员协议,健身房返还赵女士 3000 元。协议达成后,双方线上签署和解协议,健身房当即支付款项,赵女士随后申请撤回起诉,争议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预付式消费退费,区分责任是关键

在健身房、瑜伽馆、理发店等预付式消费领域,长期服务合同履行中易产生纠纷。新颁布的《解释》首次明确了预付式消费退费的处理规则,核心在于区分责任主体:

若责任在商户:根据《解释》第十八条,非因消费者原因需返还预付款时,若商户提供了折扣商品或服务,或赠送了消费金额,需按折扣价(或结合赠送金额计算优惠比例后确定的折扣价)扣除已提供服务的价款,再退还剩余费用;若合同中对已消费部分折价有更有利于消费者的约定,按约定处理。

若责任在消费者:根据《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因消费者原因退费的,已消费部分需按打折前的价格计算价款(若折前价格明显不合理且商户无法提供交易记录,可按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扣除该部分后,剩余款项应退还消费者。但需注意,若按折前价格计算的已消费金额超出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商户无权要求消费者补齐差额。

(碑林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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