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心存侥幸再次违法犯罪,近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罪犯赵某某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2024年1月26日,赵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24年1月29日,赵某某在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接受社区矫正。
2025年1月4日,赵某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至浙江省杭州市,并于当日晚23时许,在杭州市滨江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机关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后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以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
长安区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发现赵某某该情况,及时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后,检察机关认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依法应予撤销缓刑予以收监,并监督要求长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履职,及时提请法院对赵某某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
在长安区检察院法律监督下,长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向原审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某某提出撤销缓刑建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裁定,现赵某某已被逮捕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检察机关提醒,社区矫正是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并非恢复“自由身”,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切莫存在侥幸心理,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自新的机会。
(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 王少武)
责任编辑:曹新宇
版权所有 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人民中国杂志社、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投诉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