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商南法院金丝峡法庭联合金丝峡司法所共同调解一起意外溺亡生命权纠纷案件,并及时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当场兑现补偿款16万元。
2025年7月6日,李某与王某、江某、张某四人相约从金丝峡前往湘河镇办事,当日下午返回途经湘河镇莲花台村时,李某与王某称天热下河游泳,二人遂下河,在二人下河约10分钟后,王某发现李某溺水,同行人员遂开展施救工作,但李某仍不幸溺水身亡。李某家属与同行人员就李某溺亡损失赔偿产生矛盾,请求司法所进行调解。司法所受理该纠纷后遂联系法庭共同开展调解工作,经过与双方当事人的多次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江某、张某向李某亲属补偿各项费用共计16万元,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王某、江某、张某当场兑现了调解款项。
温馨提示:在野外深水河流结伴游泳是共同参与危险活动,同行人员有临时“共同体”责任,相互之间形成了临时的互助、照顾义务。生命无价、安全至上,尽管通过调解,死者家属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无法挽回逝去的宝贵生命。盛夏已至,游泳戏水成了消暑首选,但一切应以安全为前提。法律对责任的界定是事后的补救,而生命的安全防线,需要我们在事前就牢牢筑起。希望全县人民都能从这起悲剧中汲取深刻教训,将安全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共度一个平安、健康的夏天。(商南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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