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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长安检察院:电信诈骗“车手”反水,“黑吃黑”该如何定罪?

发布时间:2025-07-16 14:46:41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在电信诈骗的灰色链条中,有一群被称为“车手”的人,他们帮助上线将诈骗资金以现金的方式转移。然而,当他们游走于法律边缘,以为“黑吃黑”无人追究时,实际上却已经坠入法网。这究竟是无主赃款的分赃内讧,还是又一场精心策划的诈骗犯罪?

2024年5月,小海被公安机关抓获,小段、小旭二人虽觉得这件事情风险太大,但不仅没有迷途知返,反而商议再干最后一次,将上线交给他们转移的资金“黑掉”。

二人商量好后,继续在群内假意接受上线安排的“背钱”任务。小段赴江西宜春取走9.9万元诈骗资金,小旭则赴江西吉安取走15万元诈骗资金,得手后,二人迅速在江西萍乡汇合,切断与上线的一切联系,企图携款消失于无形。然而,法网恢恢,二人最终在重庆落网。

案发后,检察机关发现,本案在罪名认定上存在重大分歧:

观点一:二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案属“黑吃黑”,上游诈骗资金本身非法,不受法律保护。小段、小旭私吞行为是犯罪团伙内部的分赃矛盾,其帮助转移资金的行为本身并未对上线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不构成诈骗。

观点二:二人构成诈骗罪。二人主观上已决意非法占有上线交付的资金,却仍伪装忠诚,在群内虚假接受任务,诱骗上线将巨额赃款交由其转移。此行为完全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本质。刑法保护的财产关系具有普遍性。毒品、枪支等违禁品尚且可成为盗窃、抢劫等罪的犯罪对象,诈骗分子对赃款的事实控制状态同样受刑法保护。小段二人欺诈的对象虽是上游犯罪分子,但侵害了新的法益,构成独立的诈骗罪。

面对争议,检察机关抽丝剥茧,深入论证。小段、小旭在上线面前伪装配合,制造继续忠实转移资金的假象,诱使上线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赃款)。此时二人的行为已非单纯转移赃款(掩饰隐瞒),其核心已转变为利用欺骗手段非法获取上线控制的财物,行为性质发生根本转化。而赃款亦是财产犯罪对象,允许随意“黑吃黑”等同于纵容对财产秩序的二次破坏。正如盗窃毒贩的毒品仍构成盗窃罪,欺诈诈骗犯使其交付赃款,亦独立构成诈骗罪。

据此,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小段、小旭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及精准法律定性,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小段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小旭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涉案的全部24.9万元诈骗资金也被成功追回。

从卡农取款到多层转移,再到最后的“黑吃黑”,该案折射出电诈资金转移链条的复杂性与逐利性。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此类犯罪的精准打击和全链条追赃,正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最有力的司法实践。它向全社会传递明确信号:任何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行为,无论处于链条的哪一环,无论企图以何种方式非法获利,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

责任编辑:曹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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