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系某洋房小区一楼房屋业主,因自家院外有一块公共绿化用地,甲某遂铲除原有公共绿植并搭建围墙圈为自家小花园。围墙遮挡了小区保安室开向小区内的窗户,并对进出车辆通行视线产生一定影响。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次要求甲某拆除围墙未果,遂将甲某诉至未央法院。甲某认为其搭建的围墙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拆除将另增成本,拒不同意拆除。
庭审中,承办法官开宗明义,以《民法典》具体规定为切入点从物权维度释明法理,《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小区绿地、道路属全体业主共有;并解读《民法典》第288-292条明晰侵害的实质:围墙改变公共空间布局,阻碍消防通道、影响采光通风,构成对相邻业主物权的持续性侵害。从行政管理维度来看,永久性围墙属于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0条;如占用绿地使小区绿化率低于规划标准则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18条,将面临每平方米500-2000元罚款。
法官助理现场搜索了私自搭建围墙的公开报道以及裁判文书网相应案例,被告直观地了解到其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城管部门强制拆除并处罚的行政责任,以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如堵塞消防通道导致伤亡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民法典》第280条规定的小区《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即具法律约束力,到《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涉及公共空间改造须经“双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且“双过半”同意。私自搭建的行为不仅直接违反公约承诺,也将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决策,不仅容易引发矛盾、扰乱秩序,还会“摊薄”社会信任,带偏社会风气。
庭审结束后,法官判令甲某清除房屋外公共绿地上的附着物,将土地恢复原状,重新栽种与原有品种、面积相同的绿植,并寄语“当您砌起一堵私墙时,不仅分割了土地,更割裂了邻里信任。小区是‘物权共有体’更是‘命运共同体’——绿荫下的孩童嬉戏、步道上的老人晨练、火灾时的生命通道,这些价值远非个人领地扩张可比。”
该案“庭审释法”是未央宫人民法庭践行释法明理“三步走”工作法的具体实践,“庭审释法”扩大了释法说理的流程节点、细化了释法说理的具体场景,切实将执法办案的过程转化为做群众工作的过程,真正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让每个司法案件既解纷争更育人心,为城市精细化治理注入坚实法治动能。(贾媛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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