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张家堡人民法庭对一起离婚诉讼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这是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以来,未央法院针对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甲某与乙某系夫妻,育有一名未满3周岁的孩子。2024年甲某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随后乙某便在未告知甲某的情况下自行带孩子搬离与甲某的共同住所。甲某多次向乙某及乙某父母询问孩子去向,但均未得到回应。因孩子年龄较小,甲某认为乙某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且严重侵害其作为母亲的监护权,故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承办法官王蔚审查后认为,乙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将对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伤害,尤其对于低龄儿童来讲,较长时间的分离会严重损害亲子关系。甲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其监护权正在受到侵害,符合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遂裁定乙某及其近亲属立即停止对甲某监护权的侵害;立即停止抢夺、藏匿乙某与甲某婚生子的行为;并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孩子送回甲某的住所。
【法官说法】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法院作出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它是指当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若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在此情形下,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制发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侵权行为的措施。人格权侵害禁令一旦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被申请人违反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爱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题,孩子也不是父母的战利品,未成年子女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情感需求,是需要共同呵护的幼苗。在此,法官希望婚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能够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尤其在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应理性、妥善处理好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抚养、探望等事宜,莫让爱成为一种伤害!(盛昭)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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