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午,西安新城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局长刘某某受贿、洗钱、滥用职权一案。
省市多家党政机关150余名干部现场旁听了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刘某某任职期间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嫌受贿罪、洗钱罪、滥用职权罪。
一、受贿罪
2011年初,时任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被告人刘某某推荐某地产商张某某公司开发的小区成为其单位团购房项目。被告人刘某某先后收受张某某现金700万元。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
二、洗钱罪
2012年起,被告人刘某某将从张某某处受贿所得100万元现金分数次交给其朋友贺某,并存入贺某名下银行账户。刘某某为掩饰隐瞒本人受贿所得的性质,2020年先指使贺某与其妹刘某甲签订其提供的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100万元以购房款的名义转至其妹刘某甲银行账户,刘某甲将该笔款项陆续转入其子余某证券账户并将证券账户交予刘某某,后刘某某使用该证券账户进行投资炒股至2024年。
三、滥用职权罪
2007年11月,该工商分局为解决干部职工住房问题,拟对其所属土地进行开发,后因故停滞。2018年5月,时任该工商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的刘某某未经集体研究,私自决定与A公司合作开发上述土地。2018年7月,刘某某认为A公司建设进度过慢,又与B公司签订了协议,并向A公司提出解除协议,后刘某某未经党委会研究,私自安排单位办公室主任李某某起草了内容为与A公司解除开发协议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的虚假党委会记录,并安排单位会计张某某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万元。图片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在法庭主持下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在最后陈述环节,被告人刘某某进行了深刻的自我检讨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该案将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当法槌敲响,震醒的是贪欲之念;当庭审落幕,留下的是廉洁之思。此次公开庭审通过真实鲜活的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以案明纪,充分发挥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庭审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公职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时刻绷紧纪律之弦,奉公守法、廉洁用权。
新城法院将不断延伸审判职能,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发挥好典型案例的宣教指引作用,把身边的“反面教材”变为廉洁教育的“活教材”,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洁风气贡献法治力量。(赵晶)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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