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施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预付式消费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
5月6日,西安未央法院立案庭适用《解释》新规定受理了一起因退还预付培训费引发的纠纷,通过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变更适格原告,切实维护了预付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9月,张某为其女儿小卿在某培训机构报名学习传媒类课程,并支付培训费2.2万元。后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张某要求退费。经未央区教育局协调,该培训机构出具了欠条,承诺于2024年12月26日退还培训费1.2万元,但该培训机构并未按期履行,张某遂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培训机构退还上述培训费。
立案庭工作人员收到张某起诉材料后,就诉讼主体、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进行了核查,发现该案起诉状中原告一栏填写的是被监护人小卿。根据《解释》第三条相关规定,工作人员遂告知张某应以自己而非女儿小卿名义起诉,期间一边向张某出示《解释》条文,一边耐心细致释法明理,对法律关系、案件主体、诉讼风险等进行了分析。张某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最终表示其愿意变更原告主体,以自己名义进行起诉。
完成立案手续后,张某向未央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了由衷感谢:耐心、专业的释法明理很大程度帮助其避免了后期诉讼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和诉累。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目前该案在先行调解中。
本案是《解释》施行后未央法院受理的首起预付式消费案件,立案庭精准适用《解释》条款,依法履行释明义务,积极引导当事人以适格原告名义行使诉权,为该案后续顺利审理提供了前提和保证。
《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监护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由经营者向被监护人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监护人因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以被监护人名义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护人释明应以其本人名义起诉。”
未央法院立案庭将继续立足诉讼服务职能,以司法之力守护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敦促商家规范经营,推动消费市场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赵翔宇)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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