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高院举行“加强权益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新闻发布会,发布《陕西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20-2024)》,并向社会通报10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未央法院综合审判庭杨玫法官审理的“樊某诉某测试公司支付未出具离职证明经济损失案”入选。
樊某入职某测试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樊某的工资构成为底薪1.1万元/月加奖金。2022年7月4日樊某申请离职,某测试公司审批同意。樊某请求某测试公司转出社保关系并出具书面离职证明,仲裁和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某测试公司应向樊某出具离职证明。樊某申请强制执行,某测试公司2024年1月才向樊某出具离职证明。有三家公司在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期间不予录用樊某,不予录用的原因均是樊某未提供其与某测试公司的离职证明。樊某2022年8月8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间每月领取失业金。樊某申请仲裁请求某测试公司支付未出具离职证明致其无法再就业的经济损失66000元未被支持,遂向未央法院起诉。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出具离职证明系其法定义务,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案生效民事判决判令某测试公司向樊某出具离职证明,但某测试公司直至2024年1月才向樊某出具离职证明。三家公司不予录用樊某的原因均是樊某未提供离职证明,故某测试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与樊某无法就业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樊某在某测试公司的月工资标准,以及三家公司出具的不予录用通知书载明的月工资标准和樊某领取失业金的情况,酌情认定某测试公司赔偿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期间未出具离职证明给樊某造成的损失37000元。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如因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造成劳动者无法再就业,确实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结合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资标准、失业金领取情况以及影响劳动者再就业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法支持劳动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积极履行相应义务。(伍航)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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