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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城法院:没有借贷合意的资金往来 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

发布时间:2025-05-09 09:31:36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借贷意思表示,即使出借人提供了资金,也因缺乏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

原告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被告周某起诉至法院,其称被告周某与其妹因经营企业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4万元,原告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周某提供了上述借款。

新城区法院太华路人民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其中《借条》系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之妹聊天记录的截图,其未向法庭提交原始凭证,证明力欠缺。其中聊天记录中内容均反映的是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之妹之间沟通涉案借款的事实。综合全案证据,并不能反映出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之间达成借款合意的事实,遂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具备借贷的合意,并且要求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在没有借贷合意的情形下,即使实际提供了款项,也不能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实际的法律关系如投资、买卖、赠与等提起诉讼。当事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需加强自身法律意识,一定要搜集足够的证据,以便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也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性,以避免证据不足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封冬 秦一岭)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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