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在被告抖音直播间选购“沉水沉香手串”期间,被直播间客服以低价优惠诱导,添加被告经营者陈某微信进行私下交易,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货款14000元。原告收货后自行测试发现手串未达到被告宣传的“沉水”标准,遂于收货当日联系被告要求退货,但遭被告拒绝。收货第三日,原告自行将手串邮寄退还,被告拒收并退回商品。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虚假宣传及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向西安碑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4000元。被告辩称,双方交易前未约定退换货条款,且商品质量符合标准,不同意退货。
本案中,被告通过抖音直播间展示商品并引导消费者添加微信完成交易,虽支付环节脱离平台,但交易全过程依托网络媒介实现,本质上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非现场交易”法定情形,原告在收到商品后及时主张权利,且商品性质不属于“不宜退货”的法定例外情形,其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符合立法本意。
法院审理认定,原告通过抖音平台获知商品信息后转入微信交易,该交易模式符合非现场交易类型,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消费者的法定解除权。被告作为经营者不得以支付渠道转移规避无理由退货义务,原告主张退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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